发布日期:2023-07-11 17:40
一、企业当前的常见的经营模式和税收政策
1.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核算。
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2022年征收率为3%的免征增值税。
2.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公司性质涉及下列税种,个体户涉及个人所得税)
二、大多数餐饮企业现状
(一)营业收入
1.企业未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将提供餐饮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为公司的营业收入,仅将部分价款确认为营业收入,导致企业收入确认不完整。
(二)营业成本
1.成本未完全入账,而是通过营业收入的入账金额倒轧成本,且入账的成本发票不齐全。
企业购买食材(如肉类、鱼类、蔬菜、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成本支出,未向供应商取得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票据。
2.运营费用未完全入账。
(三)装修成本
1.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新开门店,新开门店的装修工程未取得相关发票。
(四)人工成本
1.企业仅为部分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并将该部分员工的工资记载入账,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企业人工成本确认不完整,账载的人工成本小于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
(五)资金往来
1.资金
1.总公司独自承担应由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的费用,提供服务方将发票直接开具给总公司,未分别开具发票。
2.企业内部各门店与总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规范。
3.总公司与股东及股东的其他关联自然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不规范。
4.因收入与支出不匹配,企业账面利润总额为负,且亏损金额较大,亏损年度长。
三、建议方案
(一)营业收入
1.根据相关规定应按照提供餐饮服务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若需降低税负成本,可以按照实际开票金额进行收入的税收申报),但应注意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配比原则。
法律政策依据: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二)营业成本
1.向固定供应商进行集中采购,并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通过不同渠道寻找多家供应商,按照公司需求对新供应商及现有供应商进行筛选和比对,选取恰当的供应商进行更深一步的沟通和谈判,特别注意谈判价格应为含税价格,并要求供应商供货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规定,销售商品收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法律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成立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向各分店开具发票
将中央厨房独立成采购中心(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中心专门负责向农户收购食材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经过对食材进行初加工(如清洗、挑选、切割、宰杀、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后,由采购中心直接将食材销售配送给各个分公司并开具发票。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政策规定:第一,采购中心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农产品的买价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第二,采购中心对农产品进行初步加工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第八条、(三)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以下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1.蔬菜初加工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3.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4.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装修成本
1.发生装修支出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2.对装修业务进行规范管理,成立一个装修公司,专门负责新开门店的装饰、装修,由该公司向总公司开具装修发票。
法律政策依据: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人工成本
1.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确认为营业成本,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法律政策依据: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无形资产成本。(三)其他职工薪酬(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计入当期损益。”
2.引进第三方采用“薪起程”方案
(1)业务流程
(2)成本费用
原成本:包含员工工资、福利费用按客户之前标准不变。
新增成本:其中,服务费用60元/人/月,超过5000部分加收0.5%;税金6.81%(含增值税及附加),总计约资金发放总额的7.81%。
开票项目:服务费/劳务费
收取开票需要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客户可全额流转抵扣
费用结算举例:
例:某企业合作业务外包,员工平均工资是4000元/月,共300名基础员工,业务外包费用120万元/月。
费用计算过程:
服务费用=300*60=18,000.00(元/月)
增值税附加税:(1,200,000.00+18,000.00)*0.81%=9,865.80(元)
增值税:(1,200,000.00+18,000.00+9,865.80)*6%=73,671.95(元)
开票总金额:1,200,000.00+18,000.00+9,865.80+73,671.95=1,301,537.75(元)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司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可用此发票抵扣进项税。
(3)结算及工资发放流程
(4)资金安全保障
1)银联客户备付金账户作为第三方监管账户
2)员工的实发工资直接从客户的公户转入银联备付金账户。
3)客户用银联网银及账户密码自行操作工资发放,将员工工资从银联备付金账户直接发放到员工个人账户。不仅保障资金安全,同时可避免员工银行卡不统一产生跨行转账手续费用。
(5)方案优势
①规避风险
规避地方政府根据工资发放人数核查参保人数,规避社保。
②财务合规
所有资金公对公处理,全额开具专票。
③操作简单
不改变员工劳动关系及现有管理模式。
④规避政策性费用
残保金、工会费用彻底规避。残保金一般按工资总额的1.5%收取,若工资发放单位不是客户,则客户无需支付该费用。工会费用按工资总额的2%收取,同理规避。
(五)资金往来
1.总公司独自承担的广告费等共同性质的支出,可以要求提供服务方将发票分别开具给各个分公司。
2.总公司独自承担的广告费等共同性质的支出,提供服务方只将发票开具给总公司,总公司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将成本费用在各个接受服务对象之间进行分摊。
法律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3.新设“内部往来”科目,总公司与各个分公司之间的往来通过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4.将各个分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绑定于收款平台,各分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收取的金额,直接由收款平台划转至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减少公司资金与个人之间的往来。
5.公司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支付采购食材各类款项,减少公司资金与个人之间的往来。
6.建立往来管理台账及年度清查制度,企业按照客户设立应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台账,详细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个供应商应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于每年年末对往来进行全面清查,并与债权债务人进行核对。
7.公司向股东的借款通过股东账户支付到公司,不建议通过私人账户走到公司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