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店内销售酒水
餐饮店内销售自己生产加工的堂食,同时销售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餐饮企业应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二、销售外卖食品
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是需要注意:
第一,“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
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将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有些餐饮企业有专门外卖窗口,专门销售别的企业生产的,本企业未进行后续加工的食品,这类情形应按照销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能以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比如,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以外,同时还销售了果汁、奶茶、可乐或者其他外购的小吃等。应将销售的自产、加工的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购的小吃、饮料按照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
如果没有分开核算,而是都按照6%的税率缴纳了增值税,将面临补缴税款的风险。
三、现场制作食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比如蛋糕店现场制作蛋糕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对于蛋糕店直接制作蛋糕销售给超市,则不属于“餐饮服务”,应当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四、购买米面、蔬菜的零星支出
餐饮行业经常会遇到购买粮油、蔬菜、佐料、肉蛋等货物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那么是否可以以白条收据入账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注意小额零星指的是不超过500元。